佛山一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
一、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,保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,维护改革、发展、稳定的大局,特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坚持“两手抓,两手都要硬”的方针。要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,党政齐抓共管,部门各负其责,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。
要坚持从严治党、从严治教;立足教育,着眼防范;集体领导
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;谁主管,谁负责;一级抓一级,层层
抓落实。
三、学校党总支、行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,要组织党员、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,学习党风廉政法规,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;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、法规制度,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学校党风廉政法规制度,并组织实施;履行监督职责,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从政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和考核;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,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。
四、学校党总支、行政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。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;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,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。
五、学校党总支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,列入年度总结,报上级党委,并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,应与民主评议、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,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,
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、奖励惩处、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。
六、领导干部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,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:
(一)对直接管辖范围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、不查处,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;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、压制不查的。
(二)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,致使国家、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(三)违反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,造成恶劣影响的;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。
(四)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、金融、税务、审计、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。
(五)授意、指使、纵容下属人员阻挠、干扰、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、检举控告人、证明人打击报复的。
(六)对配偶、子女、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,包庇、纵容的。
违反上述规定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;情节较重的,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。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,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,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,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。
七、本规定由学校党总支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