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山一中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守则
一、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行为,保持廉洁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守则。
二、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。
三、禁止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、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。
四、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、子女、亲友谋取特殊照顾。
五、狠刹奢侈享乐,铺张浪费歪风,禁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运动。进行公务活动,凡当地有内部食堂的,不准用公款在饭店用餐。
六、不准贪污、私分公款公物;不准索贿、受贿行贿或介绍贿赂;不准接受各种回扣、手续费、劳务费;不准挪用公款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。
七、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,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;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递条子、打招呼。招生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“择优录取”和“公平竞争”、“公正选拔”的原则,坚决抵制“说情风”的干扰和社会上腐败行为的侵蚀。
八、严禁参与赌博活动及涉足色情场所。
九、不准自设项目、自定标准的乱收费、乱集资、乱摊派行为。
十、不准违反财务制度将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;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。
十一、不准违反规定用公车办私事,不准未经批准用公款、公车学习驾驶技术。
十二、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,要进行批评教育。构成违纪的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触犯刑律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十三、守则由学校党总支负责解释。